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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6 2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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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李柯霖)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20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4月25日,由娄底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娄底市疾控中心在娄星广场开展了以“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展示职业病防治主题海报、向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相关疑难解答等多种方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知识宣传。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职业健康素养,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附:职业健康小科普

一、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2.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4.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1)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2)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3)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4)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

6.拒绝作业权

(1)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3)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7.民主管理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2)劳动者应认真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劳动者应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劳动者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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