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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娄星区城乡居民医保开始参保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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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二、参保登记(一)首次参保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站或者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二)新生儿参保新生儿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缴费标准元/人/年),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三、参保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四、缴费时间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可延迟至年2月28日(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可从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经核实未以户为单位参保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确需参保的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补助)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缴费标准(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我省有关*策规定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二)困难群众缴费标准: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孤儿个人不需缴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边缘户、困难退役*人、困境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六、中途参保1.当年新迁入户口;2.复转*人;3.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4.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5.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6.刑满释放人员;7.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8.排查发现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未参保的。以上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七、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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