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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一司机酒驾撞人拖行一公里,涉嫌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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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酒驾撞人拖行一公里的热搜遍布各媒体平台,事情发生于9月2日,湖南娄底一名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一辆二轮电动车后将被撞者拖行,直至被交警截停,警察开展现场调查勘验。经鉴定,该司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51mg/ml)。有当地网友称,该名司机在老卫校撞人后,并未停车,继续开车拖人到珠山国际小区附近被交警拦下,拖行距离超过了1公里。

目前,该司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其血液样本也已送去检验是否酒驾。据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报,被撞者生命体征平稳,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拖行一公里,我们希望受害者可以早日康复,机动车驾驶者日后可以规范驾驶,但就此时而言司机将涉嫌刑事犯罪。

一、涉嫌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5号),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次事故中,警方现场初步判断该车司机酒精含量.51mg/ml,系醉酒驾驶行为,那么,根据刑法以及两高一部的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目前受伤者具体伤情无法得知,但被汽车拖行一公里,极有可能造成重伤伤害,驾驶者将涉嫌交通肇事罪。

二、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才行,也就是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这就要求该事故中的司机必须是明知自己车下拖着被害者,仍然不停车将被害者拖行1公里,此时构成故意伤害罪。

喝酒开车,既是对别人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一旦醉酒驾车造成他人重伤,对别人造成的人身伤害难以弥补,自己也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刑罚。若是为了图一时方便,造成如此后果,未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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