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企业可享7项税收优惠
安徽省国税局日前出台支持和促进大气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企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7项税收优惠*策。
实施意见对企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策进行梳理。其中,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或者热力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策;对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电力的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策。
消费税方面,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小汽车"征收范围,暂不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