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12月7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年29号)。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年29号)
在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任务中,我局于年9月13日对娄底市第四中学食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豇豆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用农产品名称:豇豆
购进日期:年9月13日
购进单位:娄底市娄星区红星蔬菜批发部
购进单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NCP)样品信息栏显示:
样品名称:“豇豆”
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
样品来源:外购
样品属性:普通食品
购进日期:-09-13
单价:7.6元/kg
抽样基数:20kg
年10月12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LC-ZFFS-NCP),检验结论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6;单项判定:不合格)”。
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NO:LC-ZFFS-NCP)后,立即对娄底市第四中学食堂进行了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该校总务主任聂辉梁陪同下进行核查。该校食堂现场未发现还有年9月13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执法人员依法将不合格《检验报告》(NO:LC-ZFFS-NCP)予以送达该校,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此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同其放弃权利,认可检验结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取了该店相关资料,并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年9月13日批次的豇豆,除抽检外其余均已制作菜肴供师生食用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对娄底市第四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72元;2.罚款元,合计罚没.7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娄底市第四中学在收到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督导下,查找了问题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为了防止虫害施撒过量造成的。
并做出如下整改:组织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更加健全的食品原料采购查验记录制度。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