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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案件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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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娄底市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涟源市人民法院和双峰县人民法院为我市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涟源市人民法院管辖双峰县、冷水江市、新化县的一审行政案件,双峰县人民法院管辖娄星区、涟源市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娄底市自年5月1日起,实施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年5月1日前,各基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且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各基层法院继续完成。

三、自年5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向其所属片区的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也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由非集中管辖法院向集中管辖法院移交诉状及相关材料。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按原规定执行,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集中管辖法院的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

涟源市人民法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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